(2017)皖0705民初2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鲁翠萍、罗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鲁翠萍,罗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909号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耿海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宣典成,该公司员工。被告:鲁翠萍,女,198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罗建华,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鲁翠萍、罗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审判员 郭晓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