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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辖终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辖终5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1201室。法定代表人:陈迪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33号。法定代表人:花新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3民初20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起诉时提交了混凝土灌注桩、三轴搅拌桩工程承包协议等证据,以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为由诉至该院,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江苏省无锡市××区,属于该院管辖范围,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理由是催讨欠款。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起诉时提交了混凝土灌注桩、三轴搅拌桩工程承包协议等证据,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由提起诉讼,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无锡市××区,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所作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毛云彪代理审判员  王俊伟代理审判员  韦 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雁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