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8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永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红,张永峰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8刑初150号自诉人谢建红,男,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人张永峰,男,汉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住息县。自诉人谢建红诉被告人张永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一案,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自行和解,被告人已履行全部债务,现自诉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谢建红自愿申请撤回控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谢建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和永辉审 判 员 张新国代理审判员 张培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晓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