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赵军华与郸城特种铁合金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华,郸城特种铁合金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234号原告:赵军华,女,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楠、赵两乙,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郸城特种铁合金厂,法定代表人:张建华,任经理职务,地址:,组织机构代码:175704739。原告赵军华与被告郸城特种铁合金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25日,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找原告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书证一份,现原告急需用钱,向被告催要多次,被告拒不返还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郸城特种铁合金厂已于2010年8月9日被注销,此企业已经不存在,不具备被告的主体资格,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军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 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