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吴福军、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福军,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新铭纸业有限公司,义乌市九洲纸业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永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志江,洪淑英,楼延峰,骆响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7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福军,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篁园路118号。负责人:方茂松,行长。原审被告:义乌市新铭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永胜小区16幢2号。法定代表人:吴福军。原审被告:义乌市九洲纸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永胜村50幢5号。法定代表人:吴志江。原审被告:义乌市永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机场路677号。法定代表人:楼延峰。原审被告:吴志江,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洪淑英,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义乌市。原审被告:楼延峰,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审被告:骆响玲,女,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上诉人吴福军因与被上诉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原审被告义乌市新铭纸业有限公司、义乌市九洲纸业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永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志江、洪淑英、楼延峰、骆响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福军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福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亮审 判 员 李建旭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范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