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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4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刘钦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刘钦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4495号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地所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69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强,该公司经理。被告刘钦梅,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被告刘钦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秋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