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金章涵、金小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章涵,金小珊,金章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异17号案外人:王绍,女,194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金章涵,男,194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金小珊,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金章熙,男,194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在本院执行金章涵与金小珊、金章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绍于2017年06月05日对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绍称,案外人王绍提供下列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查明,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绍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毅芬审判员 缪 月审判员 陈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梦莒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