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宜昌木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邱光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木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邱光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1民初467号原告:宜昌木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635317658,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胜利四路54号8号楼。法定代表人:史华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贤,男,汉族,1979年3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邱光永,男,汉族,1967年2月19日出生,住宜昌市。原告宜昌木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光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光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宜昌木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木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昌木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文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