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18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台州恒荣纺织有限公司与邵东康天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恒荣纺织有限公司,邵东康天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8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台州恒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新达路217号。法定代表人:阮积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邵东康天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正求。住所地:邵东县火场坪镇枫树村工业园。本院依申请对以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521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恒荣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东康天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1执18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平审 判 员 彭 卓审 判 员 幸良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