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2民初3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雅勤与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雅勤,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尚丽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689号原告:王雅勤,女,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果,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媛媛,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建设西路188号(房地产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刘继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景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楠,系该公司员工。第三人:尚丽娟,女,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王雅勤与被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尚丽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王雅勤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雅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雅勤撤诉。案件受理费13010元,已减半收取6505元,由原告王雅勤负担。审判员  李忠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飞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