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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谢冬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冬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984号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水岸名都*幢*单元****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79696167K。法定代表人施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姗,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谢冬发,男,1970年9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冬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以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华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冬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肖春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欧阳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