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执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卓偲���被执行人王超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卓偲,王超,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2555号申请执行人郑卓偲,女,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市,证件号码430624198702130062。被执行人王超,地址岳阳市。被执行人李艳,地址岳阳楼区。郑卓偲与王超、李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湘0602民初2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超、李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请执行人郑卓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超、李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郑卓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超、李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郑卓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谭余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