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2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廖其章与莫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其章,莫国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256号之一原告:廖其章,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莫国忠,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原告廖其章诉被告莫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廖其章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其章撤诉。案件受理费1668.16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均由原告廖其章负担。审判员 李惠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根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