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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2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廖其章与莫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其章,莫国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256号之一原告:廖其章,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莫国忠,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原告廖其章诉被告莫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廖其章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其章撤诉。案件受理费1668.16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均由原告廖其章负担。审判员  李惠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根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