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刑更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罪犯赵健伟因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刑更166号罪犯赵健伟,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北省枣阳市人。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赵健伟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以(2010)高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并处罚金2.5万元,未缴纳。系主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01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赵健伟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5次,余380分,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犯罪中系主犯,罚金未缴纳,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健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子仪审判员 杨淑华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