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终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孙文君、徐志华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志华,孙文君,XX康,张国平,师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377号原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志华,男,1966年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张家港市。2016年3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孙文君,男,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限极直销,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2012年8月8日因使用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被江苏省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6年3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XX康,男,1970年3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张家港市。2016年3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国平,男,1976年11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张家港市。2016年3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师工辉,男,1986年1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2016年3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文君、徐志华、XX康、张国平、师工辉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6)苏0582刑初1191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文君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徐志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XX康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国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师工辉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五部、银行卡一张,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徐志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志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志华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志华撤回上诉。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刑初119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 赟审判员 李秀康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雨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