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袁龙富与李合芝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龙富,李合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253号申请执行人袁龙富,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枣阳市琚湾镇杨畈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6102170932。被执行人李合芝,女,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枣阳市琚湾镇杨畈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6707040962。本院在执行袁龙富与李合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确认并自愿申请法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683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李合芝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袁龙富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陈合祖审判员 惠 宁审判员 檀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盛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