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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2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江陆军、江志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陆军,江志浩,张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2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陆军,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江志浩,男,1969年8月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张爱华,女,1969年5月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江陆军与被执行人江志浩、张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38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38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慕宗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