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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郑占红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占红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426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占红,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河南省滑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5月5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付慧婓、杨淑平,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占红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占红及其辩护人付慧婓、杨淑平到庭参加诉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9日下午6时30分许,被告人郑占红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省道307线自西向东行驶至滑县高平镇崔七寨村路口,与自南向北行驶的段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二人车辆及公路设施、树木损坏,段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占红下车查看情况,拨打110、120电话并在原地等待,滑县公安局交警来到案发现场将其控制并带走。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郑占红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段某负次要责任,滑县公路管理局无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郑占红家属代郑占红赔偿被害人段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0元(不包括先前支付的20000元丧葬费),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被害人段某家属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15000元。被告人郑占红家属代郑占红赔偿滑县公路局路政损失共计人民币12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占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郑占红的供述、证人曹某、袁某的证言、被告人郑占红户籍信息、C1驾驶证复印件、无前科证明、到案说明、驾驶人郑占红信息查询单、豫E×××××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复印件,事故现场及尸检照片、郑占红、段某二人的抽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郑占红、段某的血醇检验报告单,段某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谅解书、委托书等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占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占红在案发后能主动拨打120,积极救治被害人,且能主动拨打110报警,在现场等候,构成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郑占红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郑占红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占红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卢大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