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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9刑更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长发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刑更48号罪犯王长发,男,194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县人。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02年2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巴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长发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2年3月22日送沙雅监狱服刑改造。2005年1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新刑减(假)字第1222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2007年7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阿中刑减字第406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2009年5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阿中刑减字第355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1年4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2013年6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阿中刑减字第422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2014年12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阿中刑减字第1255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余刑至2019年11月3日止。执行机关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期间,2017年6月5日,执行机关书面告知罪犯王长发因病于2017年5月23日死亡,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罪犯死亡的,应终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止对罪犯王长发减刑案件的审理。审判长  李文江审判员  田 茵审判员  史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馨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