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谭俊海与闫见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俊海,闫见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谭俊海,男,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闫见生,男,1968年5月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关于谭俊海申请执行闫见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闫见生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闫见生所有的位于林州市临淇镇杨村小区四号楼三单元一楼西户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内不得办理过户、抵押、买卖等手续。二、被查封房产由被执行人闫见生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