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7执1014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宋敏与山西众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张玉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敏,山西众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张玉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7执1014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宋敏,山西省军区军械所科员。被执行人山西众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西村。法定代表人张玉标,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玉标,山西众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宋敏与被执行人山西众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张玉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杏民初字第02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敏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107执10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俊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