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贺立强、河南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贺立强,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河南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东、商城路北裕鸿国际D号楼1单元13层208号,组织机构代码:56102179-2。本院在执行贺立强申请执行河南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单位的存款2855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淑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