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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小忠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642号移送执行人: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小忠,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陈小忠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小忠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屋登记,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2016)川0321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的罚金部分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移送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