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7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贤琼诉王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贤琼,王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623民初1769号之一 原告:朱贤琼,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王志华,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现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朱贤琼与被告王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朱贤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朱贤琼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小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晓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