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保3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杜后彬与薛峰、刘磊磊、薛远征民间借贷纠纷保全实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后彬,薛峰,刘磊磊,薛远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保367号之二申请人:杜后彬被申请人:薛峰被申请人:刘磊磊被申请人:薛远征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后彬诉被告薛峰、刘磊磊、薛远征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后彬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为30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杜后彬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薛峰名下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19日,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或设置其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