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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3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3550盱眙军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盱眙军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550号原告:盱眙军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东方大道东方都市5#C102室。法定代表人:刘翠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速贵,该公司职员。被告:张跃,男,年龄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住盱眙县。原告盱眙军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0日立案。原告盱眙军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军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军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盱眙军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尹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