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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63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何恒年与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恒年,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63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何恒年,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38906941X。法定代表人:董后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何恒年与安徽科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绪峰审判员  汪利民审判员  李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