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民终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静、范晓东与被上诉人营口嘉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静,范晓东,营口嘉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终14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静,女,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无业,现住营口市老边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晓东,男,196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无业,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嘉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老边区。法定代表人姜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宇杰,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杨静、范晓东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2016)辽0811民初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静、范晓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静、范晓东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静、范晓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上诉人李京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秀芬审判员 林 琳审判员 鲍世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