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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65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汉族,2014年1月13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被执行人王某2,男,汉族,1990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申请执行人王某1申请被执行人王某2婚姻纠纷一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0495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0495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静超审判员吕小勇审判员郭万池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吕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