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鲁0811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任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陈刘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陈刘雪,王玉龙,韩奎龙,王玉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811执638号申请执行人:任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刘雪,男,1991年8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汶上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被执行人:王玉龙,男,1992年3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韩奎龙,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郯城县。被执行人:王玉增,男,1997年3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证券信息就行了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济宁市不动产登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亦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韩奎龙名下有机动车一辆,现予以查封,经查找未发现机动车行踪,现无法执行该车辆。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建军审判员 刘晓栋审判员 路克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