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017)黑1005财保53号庞震郉涛与马勇曹春苹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庞震,郉涛,马勇,曹春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财保53号申请人:庞震,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申请人:郉涛,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被申请人:马勇,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被申请人:曹春苹,女,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勇所有的房屋产籍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曹春苹所有的房屋产籍予以查封(共计200万元的部分)。担保人牡丹江罗兰斯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房屋产籍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马勇所有的房屋产籍;二、查封被申请人马勇所有的房屋产籍;三、查封被申请人曹春苹所有的房屋产籍;四、查封担保人牡丹江罗兰斯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产籍;五、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蕴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