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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祖飞诈骗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祖飞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豫01刑更631号罪犯吴祖飞,女,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曾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3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0年12月9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认定吴祖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责令吴祖飞等三人退赔李某某91000元、赵某某80000元、孙某某20000元;责令吴祖飞退赔张某某39000元。刑期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2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2月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以罪犯吴祖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于2017年6月8日以发现罪犯吴祖飞有余漏罪、已被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办理临时离监为由,书面申请撤回(2017)女子监狱刑执字第260号减刑建议书对该犯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申请撤回对罪犯吴祖飞减刑减刑建议的理由成立,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撤回对罪犯吴祖飞的减刑建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