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9刑更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赵虎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刑更70号罪犯赵虎,男,199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现在沙雅监狱服刑。2014年9月10日,新疆库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库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认定赵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二○二○年五月十三日止。于2014年10月16日送沙雅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沙雅监狱以罪犯赵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赵虎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虎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赵虎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6年2月15日、2017年2月6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5年5月18日、2015年10月19日、2016年2月19日、2016年7月7日、2016年11月10日获得季度表扬五次的行政奖励。执行机关报请减刑九个月,检察机关无异议。本次减刑报请时间是2017年5月8日。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赵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虎准予减刑九个月(余刑至二○一九年八月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   江审判员 田      茵审判员 海尔尼沙.麦麦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雨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