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民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西宁城北银山轻质隔墙板厂、襄阳现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宁城北银山轻质隔墙板厂,襄阳现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终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宁城北银山轻质隔墙板厂,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二十里铺镇郭家塔村,组织机构代码:75743XXXX。负责人:彭小平,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国武,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现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梅,青海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刚,男,汉族,1972年9月24日生,该公司木里服务区项目经理,住青海省德令哈市。上诉人西宁城北银山轻质隔墙板厂因与上诉人襄阳现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2016)青2823民初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2016)青2823民初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西宁城北银山轻质隔墙板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9元、上诉人襄阳现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巴学农审判员 彭建玉审判员 樊旭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