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12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捩水与江西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捩水,江西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1139号原告:徐捩水,男,汉族,1958年4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望城新区。被告:江西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新建望城新区宏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98489820J。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职务:总经理。原告徐捩水诉被告江西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徐捩水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捩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捩水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徐捩水负担。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符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