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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特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海波、湖北世纪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海波,湖北世纪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251号申请人:黄海波,男,汉族,1976年3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被申请人:湖北世纪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79号。法定代表人:毛鹤云。委托代理人:薛丹,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黄海波与被申请人湖北世纪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海波称,因被申请人提供的合同仅填写了双方以及房屋单价、面积、楼层等基本信息,其他内容均为空白或被划掉,故申请人当场拒签合同。被申请人方告知申请人当天是签订合同最后期限,如不签合同则其事先交的一万元购房定金不退,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被申请人欺骗申请人称先签空白合同办理完按揭后再协商填写剩余内容,并表示将双方签订的空白合同复印一份给申请人留作证据。但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对合同中空白条款私自进行了填写和删除,特别是被申请人私自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仲裁”一项,对申请人的维权带来极大隐患,申请人完全不予认同。被申请人以“不签合同不退购房定金”为要挟,以“先办银行按揭再协商补填合同”为骗局,威逼利诱申请人签订合同显失公平,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相违背。请求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中仲裁条款无效。湖北世纪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合同系格式合同,合同中的蓝字部分均为印章所盖,与申请人同等情况的客户此部分内容均相同,由客户核对后签字确认,不存在让客户签署空白合同情形。由于时间较久,当时具体情形并不能知晓。另外,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也是解决争议的合法方式,并不违法并已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经审查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1月25日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二十条以加盖蓝字“壹”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壹种方式解决: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虽然黄海波主张其受到湖北世纪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胁迫才签订了涉案《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但黄海波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在签订合同时,该公司采取了胁迫手段,对此,黄海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涉案《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条所达成的仲裁协议,以提交仲裁方式解决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的意思表示清楚,且选定的仲裁机构“武汉仲裁委员会”具体、明确,故该仲裁协议依法应为有效。现黄海波申请确认该仲裁协议无效,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海波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黄海波负担。审判长  苏滨审判员  余斌审判员  李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