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02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罗建红诉某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红,嘉峪关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昌东方红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02民初1269号原告:罗建红,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鹏,男,汉族。被告:嘉峪关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迎宾西路7号。法定代表人:周浩义,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蔺春,甘肃梓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辉,男,汉族。被告:金昌东方红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兰州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虎贤,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万海,男,汉族。原告罗建红诉被告嘉峪关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昌东方红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建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恩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秀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