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1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敏与华容国诚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华容国诚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1民初766号申请人:王敏,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住石首市高陵镇。被申请人:华容国诚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胜峰乡跃进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孟国龄。原告王敏与被告华容国诚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敏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华容国诚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峰支行的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李祥以其所有的位于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林大道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华容国诚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南华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峰支行的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查封担保人李祥位于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的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家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