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3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岳武香与湖南省永兴县和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武香,湖南省永兴县和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3执877号申请执行人:岳武香,女。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兴县和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岳武香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兴县和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兴县和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永兴县和通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斌审 判 员 李国会代理审判员 张利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