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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36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邹淑芹与谢连桂、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淑芹,谢连桂,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663-1号原告:邹淑芹,女,1957年1月1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金,女,1993年1月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系原告之女。被告:谢连桂,男,1973年3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东首。负责人:宗全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晓,男,1985年10月28日生,汉族,职工。原告邹淑芹与被告谢连桂、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谢连桂、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淑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邹淑芹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