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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02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商洛市商州区鑫盛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洛市商州区鑫盛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02民初1179号原告:商洛市商州区鑫盛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延伟,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燕,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军,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洛市商州区西街*组。原告商洛市商州区鑫盛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商洛市商州区鑫盛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洛市商州区鑫盛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洛市商州区鑫盛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洛市商州区鑫盛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鬲瑞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