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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大冶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舒嘉科技有限公司、王国峰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舒嘉科技有限公司,王国峰,王葵芳,湖北锦坤陶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98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湖北舒嘉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国峰。被执行人王葵芳。被执行人湖北锦坤陶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舒嘉科技有限公司、王国峰、胡葵芳、湖北锦坤陶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056796.5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执行,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9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红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