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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恢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丽,张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243号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丽、张新民。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李丽、张新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丽、张新民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的(2013)高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雪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