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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冯明芳与岫岩满族自治县华美酒行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明芳,辽宁省岫岩县华美酒行,曹洪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206号原告:冯明芳,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盖州市。被告:辽宁省岫岩县华美酒行,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法定代表人:曹洪宽。被告:曹洪宽,男,汉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明芳诉被告辽宁省岫岩县华美酒行、曹洪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冯明芳负担。审 判 长  白兴鸿审 判 员  徐晓阳代理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