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4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汤官珍、王治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官珍,王治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806号申请执行人:汤官珍,女,汉族,生于1958年9月25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王治松,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川1324民初字15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治松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治松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扣划金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