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闫文忠申请执行内蒙古萌业粮油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文忠,内蒙古萌业粮油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364号申请执行人闫文忠,男,6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内蒙古萌业粮油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志彬,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闫文忠申请执行内蒙古萌业粮油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古萌业粮油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823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