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蒋xx诉朱xx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xx,朱x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2379号原告:蒋xx。被告:朱xx。原告蒋xx与被告朱海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蒋xx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xx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xx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