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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蒋xx诉朱xx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xx,朱x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2379号原告:蒋xx。被告:朱xx。原告蒋xx与被告朱海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蒋xx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xx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xx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xx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