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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薛洋诉被告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洋,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529号原告薛洋,女,1987年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德明,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A座。法定代表人白景天,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继峰,该局稽查队队长。委托代理人王盈,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洋诉被告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薛洋于2017年6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洋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洋负担25元。审 判 长  翟汉卿审 判 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张亚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亚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