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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桂英潘桂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英,潘桂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983号原告陈桂英。被告潘桂双,49岁,司机,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英诉潘桂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赔偿协议,原告陈桂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由本院退回250元。审 判 长  李春雨审 判 员  宋家君人民陪审员  梅长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欣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