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桂英潘桂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英,潘桂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983号原告陈桂英。被告潘桂双,49岁,司机,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英诉潘桂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赔偿协议,原告陈桂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由本院退回250元。审 判 长 李春雨审 判 员 宋家君人民陪审员 梅长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欣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