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俊显与洛阳大博金实业有限公司、陈飞、祁继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显,洛阳大博金实业有限公司,陈飞,祁继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612号原告:张俊显,男,汉族,1951年4月21日生,住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超军,男,汉族,1971年8月6日生,住洛阳市涧西区。宜阳县香鹿山镇樱桃沟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代领法律文书。被告:洛阳大博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香鹿山镇锦屏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327000005112。法定代表人:赵罗松。被告:陈飞,男,汉族,1964年9月15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祁继祖,男,汉族,1972年6月4日生,住宜阳县。原告张俊显诉被告洛阳大博金实业有限公司、陈飞、祁继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俊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万元及利息暂计600元(利息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30日,被告借原告4万元,约定月息1.5%,借期三个月,自2014年10月30日至2015年1月29日止。期满后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未归还借款。2015年2月3日,洛阳大博金商贸有限公司更名为洛阳大博金实业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本院现已受理的张俊显诉三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达39案,起诉标的约157万元,由于涉案人数众多、标的较大,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本身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俊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08元,免予收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贺静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雯雯 来自: